中證網訊(實習記者 黃鵬)6月26日晚間,美都能源(600175)發布公告稱,因未按時披露2017年年報和2018年一季報,6月25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浙江證監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6月26日收到浙江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美都能源未及時披露2017 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董事長聞掌華、總裁翁永堂、實際履行財務總監職責的副總裁徐國強對美都能源未及時披露 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董事會秘書沈旭濤是美都能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決定(ding)書指(zhi)出(chu),根(gen)據當事人(ren)違法(fa)行(xing)為(wei)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wei)害程度,依據《證券法(fa)》第一(yi)百九十三條的規定(ding),浙江(jiang)證監局決定(ding): 一(yi)、對美都能源(yuan)責令改(gai)正,給予(yu)警告,并(bing)處以(yi)30萬元罰(fa)(fa)款(kuan)。 二、對聞掌華、翁(weng)永堂、徐國強給予(yu)警告,并(bing)分別處以(yi)5萬元罰(fa)(fa)款(kuan)。 三、對沈旭濤給予(yu)警告,并(bing)處以(yi)3萬元罰(fa)(fa)款(k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