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據上交所21日披露,龐大集團(601258)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決定對該公司及公司時任董事長、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龐慶華,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武成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龐慶華三年內不適宜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時任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予以通報批評。
未如實披露權(quan)益變(bian)動情況
龐大集團2014年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第一大股東,持有龐大集團21.03%的股份,包頭信達民企業策劃股份有限公司為龐大集團第二大股東,持有龐大集團15.81%的股份。信達民公司將持有龐大集團股份中除經濟權利之外的其他一切權利授權給龐慶華行使,信達民公司和龐慶華是一致行動人。
2015年3月4日,龐慶華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2015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間,其一致行動人信達民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合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累計減持龐大集團股票16200.2801萬股,占龐大集團總股本的5%,其中通過集合競價交易系統減持4600.2801股,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11600萬股。
經查明,2015年1月,為達到利用股東信達民公司所持龐大集團股票融資并拆借使用的目的,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武成安排以灤縣橫山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國信證券實施收益互換。橫山公司形式上同龐大集團沒有關聯關系,但實際上系龐慶華個人控制的唐山市冀東物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子公司,屬于公司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國信證券根據收益互換協議約定,以大宗交易方式買入信達民公司減持的11600萬股龐大集團股票,價格6元/股,交易金額6.96億元。信達民公司大宗交易減持11600萬股龐大集團股票的實際受讓方系龐慶華個人控制的關聯方,龐慶華及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該部分股票。
龐慶華于2015年3月4日披露的《權益變動報告書》,龐大集團同時披露的關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系按照《權益變動報告書》口徑進行披露,未如實披露龐慶華及其一致行動人當時仍實際控制和擁有相關龐大集團股票的事實,且未披露其通過涉案收益互換進行融資的交易安排。公司及控股股東相關信息披露內容存在不真實和重大遺漏,可能對投資者造成嚴重誤導。
涉嫌犯(fan)罪被調查后未及時披露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同時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關聯方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合計金額12.19億元,占公司2014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0.05%。上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公司均未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則要求及時履行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也未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公司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公司在《調查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公司時任董事長龐慶華進行訊問并制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公司時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2017年3月27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司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屬于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大敏感信息,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但公司未對其被調查的情況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上(shang)交所表示,綜上(shang),公司未如實披(pi)露(lu)(lu)控(kong)股股東權益變動情(qing)況,未按(an)規(gui)定履行關(guan)聯交易決策程序(xu)及(ji)(ji)信息披(pi)露(lu)(lu)義務,也(ye)未及(ji)(ji)時(shi)披(pi)露(lu)(lu)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fa)機關(guan)調(diao)查。其行為嚴重違(wei)反了《上(shang)海證(zheng)券交易所股票上(shang)市規(gui)則》有(you)關(guan)規(gui)定,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qing)權,性質惡劣(lie),情(qing)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