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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彥喬:股東如何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周松林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在8月23日舉行的“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大講堂寧波站活動上,投服中心投教部高級經理程彥喬介紹了資本市場上常見的侵權行為及股東如何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程彥喬介紹說,資本市場常見侵權行為包括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披露違規等。其中,操縱市場的方式主要有8種,分別是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尾市交易操縱。
  關于常見的維權渠道,程彥喬表示,投資者與市場主體產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投資者可以根據爭議的大小、對象、爭議金額,選擇適合的解決途徑。
  1.協商。協商是最快速的糾紛解決方式。相對于需要第三方介入的解決方式,協商成本低、溝通時間短,可以較快得知結果。如果事實清晰、爭議較小、金額較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糾紛是雙贏之舉。《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經營機構因投資者適當性與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突出了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一般情況下,發生糾紛,投資者可以先嘗試與糾紛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聯絡經營機構對外公布的服務電話進行內部投訴。如確實無法解決,則可以向第三方申請求助。
  2.投訴/舉報。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接受服務或投資活動中,與證券期貨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發生爭議,可以向中國證監會12386熱線投訴;如果投資者是要舉報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稽查部門提出。向監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有助于查清市場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如經查明機構確實違反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處罰款項上繳國庫,無法直接對投資者進行賠償。因此,投資者與機構的糾紛最終仍然需要采取協商、仲裁、調解、訴訟等民事手段解決。
  3.仲裁。仲裁是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相對訴訟程序,仲裁程序靈活、簡便快速。如果投資者與經營機構事先有仲裁協議或約定了發生糾紛采用仲裁解決,可以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但目前證券市場中,經營機構在提供合同時,較少與投資者約定仲裁。
仲裁條款也可以事后達成。但糾紛發生后,投資者與市場機構、上市公司溝通往往難以得到正面回復,因此事后難達成仲裁協議,也就無法提起仲裁。在沒有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建議投資者通過調解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4.調解。第三方主持的調解,有助于緩和糾紛雙方的對立情緒,特別是中立、專業的第三方調解機構,往往能夠達成雙方都愿意接受的調解方案。證券市場中,從事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的主要是行業協會和公益機構。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期貨基金等全國性行業協會和地方性行業協會,投資者也可以向全國性的糾紛調解組織,如投服中心申請調解。公益機構和部分行業協會的調解不收取投資者任何費用,且專業性強、效率較高,調解員最大限度地依據雙方意愿促成調解,也有利于投資者與機構的繼續合作。但需要注意的是,調解達成的協議為民事合同性質,本身并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5.訴訟(song)。司(si)法(fa)是保障公(gong)平(ping)正義(yi)的(de)(de)最后一道(dao)防線,訴訟(song)也是投(tou)資者維權的(de)(de)終極手段。如(ru)果(guo)爭議(yi)雙(shuang)方無(wu)法(fa)協商(shang)一致(zhi),沒有(you)(you)訂立仲裁條款,調解無(wu)果(guo),投(tou)資者可(ke)以考慮向有(you)(you)管轄權的(de)(de)法(fa)院(yuan)提起訴訟(song),即(ji)通過“打官司(si)”的(de)(de)方式進行(xing)維權。法(fa)院(yuan)會依據法(fa)律,有(you)(you)效(xiao)解決爭議(yi)焦點(dian),且判決具有(you)(you)強(qiang)制執行(xing)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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