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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投資者教育部負責人 姜皓 現場回答投資者提問

周松林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投(tou)服中心投(tou)資者教育部負(fu)責(ze)人 姜皓 現場(chang)回答(da)投(tou)資者提問(攝(she)/本報記(ji)者周(zhou)松林)

  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在8月23日舉行的“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大講堂寧波站活動上記者了解到,作為一家中立、專業的投資者服務機構,針對投資者維權難的現狀,投服中心在糾紛調解和支持訴訟方面已經開展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糾紛調解。投服中心成立兩年來,登記糾紛4483件,正式受理糾紛1886件,調解完結1416件,調解成功率達91%,投資者獲得賠償金額2. 2億元。截至目前,調解合作機制已經覆蓋全國32個地區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管轄范圍,通過與各地證監局及地方協會合作,逐步成為各地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的主要平臺,力爭今年掛牌成立全國證券期貨調解中心。
目前,投服中心可受理調解的糾紛范圍已經覆蓋整個證券市場,具體包括: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體違法違規的民事糾紛;投資者與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投資者與證券、基金、期貨等經營機構的民事糾紛。
投服中心的調解工作具有鮮明的特色:一是創設證券期貨糾紛單邊接受機制。通過與市場經營機構、上市公司簽署諒解備忘錄,約定投資者一方申請調解且投服中心受理的,機構一方不得拒絕調解,這就解決了調解“入門難”的問題。
  二是創設小額速調機制。針對雙方難以和解的小額糾紛,投服中心可以組織專家依法評議直接裁決,機構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避免糾紛久調不決,破解了“調成難”的問題。
上述新型調解機制在北京試點啟動以來,已推廣至全國10多個省市,涵蓋114家上市公司、25家證券期貨法人機構、2家基金公司、600多家證券期貨分支機構,適用金額范圍上升到了50000元以內,并已成功完成多起示范性調解案例。
  三是全面推廣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公證確認和仲裁確認,避免糾紛反復,解決了調解“生效難”的問題。目前,投服中心已經與上海、杭州等14個地區人民法院建立訴調對接機制,投服中心被納入各地區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在上海、寧波等地法院設立了調解工作室,聯合杭州中院設立了證券期貨糾紛巡回法庭,成功實踐首單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與北京和上海地區公證機構建立證調對接機制,成功實踐首單調解協議公證確認。
投服中心調解的亮點:(1)涉案人數上,登記受理了證券市場索賠人數較多的一起糾紛,單案涉及近900名投資者。(2)涉案金額上,巨額糾紛調解成功案例日益增多。案件性質上,成功調解首例調解促成的民事賠償先于行政處罰的投資者訴江蘇某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糾紛案,為突破民事索賠行政前置程序提供了示范。(3)調解范圍上,從傳統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與投資者的糾紛已經拓展到私募基金領域,并于近期成功調解某證券公司私募托管糾紛案件,該案涉及投資者93人,2億元的調解金額也創下了中心單個案件調解金額記錄。
  二是證券支持訴訟。為了便利投資者訴訟維權,投服中心提供了支持訴訟的服務,幫助投資者降低訴訟門檻。針對涉及中小投資者眾多、矛盾比較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證券侵權糾紛,由投服中心根據中小投資者提出的申請,委派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師作為中小投資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中小投資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簡單地說,證券支持訴訟就是通過一個專業的公益服務機構把中小投資者的問題集中起來,然后幫中小投資者到法院去“打官司”。
  投服中心主要針對4種類型的案件提起訴訟:一是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侵權行為,造成投資者受到經濟損失的案件;二是因證券、期貨、基金以及其他資本市場經營機構發生違約情形,造成投資者受到經濟損失的案件;三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造成中小股東權利受損的案件;四是上市公司的決議內容、會議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造成中小股東權利受損的案件。案件主要是市場影響大、關注度高、受損投資者眾多的典型糾紛。
  投(tou)(tou)服中(zhong)(zhong)心(xin)從中(zhong)(zhong)小(xiao)投(tou)(tou)資者的(de)切身利益出發,提(ti)供的(de)證券支(zhi)持(chi)訴(su)訟服務操作(zuo)簡便(bian),只需(xu)(xu)(xu)要中(zhong)(zhong)小(xiao)投(tou)(tou)資者提(ti)供相關的(de)材料,并在訴(su)訟法律文件(jian)上(shang)簽(qian)字委托即可(ke)。準(zhun)備訴(su)訟材料、進行損失計算等(deng),均(jun)由投(tou)(tou)服中(zhong)(zhong)心(xin)負責。投(tou)(tou)資者僅需(xu)(xu)(xu)向法院繳(jiao)(jiao)納案件(jian)受理費(fei)、鑒定費(fei)等(deng)費(fei)用(yong),而無需(xu)(xu)(xu)向投(tou)(tou)服中(zhong)(zhong)心(xin)繳(jiao)(jiao)納任何費(fei)用(yong),也(ye)無需(xu)(xu)(xu)負擔律師(shi)(shi)代理費(fei)和(he)律師(shi)(shi)在訴(su)訟中(zhong)(zhong)產(chan)生(sheng)的(de)差旅費(fei)等(deng)工作(zuo)支(zhi)出,支(zhi)持(chi)訴(su)訟中(zhong)(zhong)由公益律師(shi)(shi)產(chan)生(sheng)的(de)費(fei)用(yong)均(jun)由投(tou)(tou)服中(zhong)(zhong)心(xin)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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