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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創造性運用資金提存公證助力貨糾紛調解

周松林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日前在一起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糾紛中,首次創新性地采用資金提存公證的方式促成了調解糾紛,這也是資本市場糾紛調解中首次使用資金提存公證方式。 

  據介紹,2016年12月,投資者張某在某證券公司開通證券賬戶,后張某與證券公司因理財產品購買金額問題發生糾紛。證券公司與張某多次溝通,但雙方就關鍵事實的認定,無法取得一致。證券公司認為張某本身應承擔一定責任,而張某堅持認為證券公司應當承擔全責。加之證券公司在協商過程中態度消極,事情遲遲得不到解決,導致張某對證券公司后續處理人員存在偏見,情緒亦非常激動,調解難度極大。投服中心為緩和雙方之間的信任危機,在正式開展調解前,與雙方進行了多次磋商,創造性提出通過由證券公司在公證機關專戶提存資金的方式,解決了雙方的信任基礎問題,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在日常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工作往往陷入一種尷尬境地,即投資者要求先拿到賠償,才愿意撤訴或履行約定的義務,而機構方則擔心賠償款給付后,投資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機構方缺乏有效制約手段。在這種互不信任的氛圍下,調解工作難以有效開展。此次資金提存公證方式的成功運用,對于調解雙方建立信任基礎、縮短調解周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提升調解成功率以及保障調解執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投服中心表示,資金提存公證方式對于促成調解有三點優勢:首先,辦理資金提存公證事先需要雙方共同簽訂資金提存協議書。此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達成共識的過程,可以在正式調解前,使雙方信任感逐步建立,創造一個良好的調解氛圍;其次,提存方通過存入資金,體現解決問題的誠意,投資者心理上得到一種安慰,更容易與機構方達成和解;再次,公證提存資金可以有效保障調解協議的執行。資金提存后,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提存方將無法主動反悔,只要投資者完成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取得提存資金,更有利于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 

  下(xia)一(yi)步,投服中(zhong)心將(jiang)(jiang)積極(ji)總結經驗,一(yi)方(fang)面將(jiang)(jiang)資(zi)(zi)金提(ti)(ti)(ti)存公(gong)(gong)證方(fang)式(shi)(shi)制度化(hua),使其成(cheng)為提(ti)(ti)(ti)高(gao)調(diao)解成(cheng)功率(lv)、增強調(diao)解權(quan)威性的(de)重要方(fang)式(shi)(shi),供雙(shuang)方(fang)當事人選(xuan)擇(ze);另(ling)一(yi)方(fang)面積極(ji)強化(hua)與全(quan)國相(xiang)關公(gong)(gong)證部門的(de)合作,推廣資(zi)(zi)金提(ti)(ti)(ti)存公(gong)(gong)證解決糾(jiu)紛(fen)的(de)經驗,充分(fen)發揮(hui)資(zi)(zi)金提(ti)(ti)(ti)存公(gong)(gong)證等公(gong)(gong)證職能的(de)優勢,促進投資(zi)(zi)者保護工作取得更(geng)大成(cheng)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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