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歐陽劍環)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保監會信托部主任賴秀福建議,進一步強化信托機制在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方面的推廣應用,使之成為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有益工具。
賴秀福介紹,涉眾性社會資金包括預付式消費資金(如商業預付卡、互聯網虛擬充值卡、會員制模式下的預付款等)、分享經濟業態(如網絡約車、共享汽車、共享單車等)的押金及預收款、物業維修基金、社會保障與公益慈善資金等,影響面廣泛,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當前涉眾性社會資金在存管方面仍然面臨較大風險,部分涉眾性社會資金的收取人存在挪用資金、卷錢跑路、洗錢、欺詐、非法集資等問題,威脅涉眾性社會資金安全,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賴秀福表示,信托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具有財產獨立和破產隔離的制度優勢。在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中引入信托機制,由信托公司等受托機構(以下簡稱“信托機構”)以市場化方式擔任受托人,能夠實現涉眾性社會資金的獨立、安全、長期保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運用,提升交易安全性和效率,防范出現涉眾性社會資金安全風險。
賴秀福介紹,信托機制已在部分涉眾性社會資金的管理方面得到應用。在社會保障與公益慈善領域,我國已經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確定了管理、運用社會保障資金與公益慈善資金的信托機制。同時,信托機制在其他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領域尚未充分運用。在預付式消費、分享經濟、物業維修基金等領域,資金管理的信托機制尚屬空白,但在某些行業制定了管理辦法,建立了資金存管制度。
賴秀福建議,進一步擴大信托機制在涉眾性社會資金管理中的應用。建議在預付式消費、分享經濟、物業維修基金等領域,推廣運用信托機制進行資金管理,允許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管理上述領域的涉眾性社會資金。涉眾性社會資金信托管理機制的一般模式可設計為:資金收取方作為委托人,以預收的社會資金作為信托資金,交付給信托機構設立涉眾性社會資金信托。信托財產的運用受到限制,僅能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務對價,向需求方返還要求的余額,向受益人進行分配,以及各種行政規費和監管部門要求支付的其他款項。信托機構對于資金收取方和預收的資金具有一定的審核義務。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涉眾性社會資金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允許進行對外投資,但僅限投資于流動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資產品,如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等。
賴秀福表示,關于適用的具體形式,建議根據涉眾性社會資金的交易活動性質差異,對于一些社會影響面廣、風險大的領域強制要求適用信托管理機制,對于影響小、風險可控的行業可以允許選擇是否適用信托管理機制。
具體來看,對于多用途商業預付卡資金管理,賴秀福建議,人民銀行結合現有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制度,對多用途商業預付卡預收的資金,在人民銀行統一存管的制度安排之外,允許信托機構運用信托機制開展存管業務。在信托機制下,發卡企業作為委托人,設立客戶備付金信托賬戶,持卡人支付購卡資金時,首先支付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由存管銀行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將備付金支付到信托賬戶。進入信托賬戶的預收資金由信托機構按照前述涉眾性社會資金信托管理機制的模式進行管理運用。
賴秀福表示,相比多用途商業預付卡,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具有應用場景多元、資金用途單一、資金規模小額等特點。因此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可以有多種資金監管機制,包括資金存管、商業保險、信托管理等,商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建議商務部進一步出臺規定,明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資金允許信托機構通過涉眾性社會資金信托管理機制進行管理運用。
對于分享經濟的押金及預付金,賴秀福建議,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主管部門,允許分享經濟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中收取的押金及預付金,使用涉眾性社會資金信托管理機制進行管理運用。運營企業作為委托人,設立押金及預付金信托賬戶,收取的押金及預付金首先支付到專用存款賬戶,由存管銀行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再支付到信托賬戶。進入信托賬戶的預收資金由信托機構按照前述涉眾性社會資金信托管理機制的模式進行管理運用。
在物業維修(xiu)基金管理(li)(li)方面,賴秀福建議,住房城鄉建設部(bu)在物業維修(xiu)基金管理(li)(li)中引入(ru)信(xin)托(tuo)機(ji)制,由業主大會(hui)作為委托(tuo)人,將物業維修(xiu)基金委托(tuo)給信(xin)托(tuo)機(ji)構設立信(xin)托(tuo)。信(xin)托(tuo)機(ji)構作為受(shou)托(tuo)人可以(yi)避免業主大會(hui)有名無實的弊端(duan),并防止物業管理(li)(li)企業喧賓奪(duo)主,充分保(bao)護(hu)業主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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