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居民財富的快速積累,資產管理需求迅猛增長。與此同時,業務的高速增長也引致了一系列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在兩會期間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防范和化解資管業務風險的關鍵在于嚴格區分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可以考慮將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之間的交易定性為關聯交易,進行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
制定統一監管規則
中國證券報:作為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有了突飛猛進的增長,但其內在風險一直被各方高度關注,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閆冰竹:目前我國銀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均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創新業務極大豐富了居民投資渠道,提高了居民財產性收入,同時也促進了直接融資市場和利率市場化的發展。
由于我國在資產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還不夠完善,業務的高速增長也引致了一系列問題,比如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性質不統一、資管業務中存在的監管套利以及內控不完善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等。
中國證券報:從立法層面看,如何才能有效解決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性質不統一的問題?
閆冰竹:未來應加快修訂《信托法》,統一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性質,為確保理財資金穩定、嚴格獨立核算等基礎性問題的解決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明確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關系,資產管理機構與客戶的法律關系將更為清晰,理財資產的風險隔離也將具有更強的法理支撐。
中國證券報:如何看待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的監管套利問題?
閆冰竹:不同類型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不統一,就可能造成各類金融機構競爭條件不平等,形成監管套利。
我的建議是,未來應該統一各類資產管理機構權利、義務和服務標準,破除監管瓶頸。一是按《信托法》統一各方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對受托人(各類理財機構)的責任要統一,以保證其競爭條件的基本公平。
二是統一各同質的資產管理業務對投資者的服務標準。由于不同金融機構很多理財業務在功能、交易結構、風險特征等方面相似,但監管標準差別卻很大,在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理財選擇的同時,也會引發投資者競爭條件的不平等。
因此,在諸如投資回報與風險承擔、信息披露、投資者隱私權保護等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共性方面,應制定統一的監管規則。
完善內控機制
中國證券報:目前限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發展的主要內控瓶頸是什么?
閆冰竹:部分資產管理機構內部控制措施不健全,自營業務和代客理財業務不能嚴格區分,是目前限制資產管理業務規范發展的主要內控瓶頸。
雖然監管法規要求受托機構的自營業務與代客理財業務要實現隔離,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隔離并不能夠有效實現,甚至出現了自營業務和代客業務互為交易對手的情況,阻礙了資產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之間防火墻的設計隔離,也容易使投資者將代客理財產品與自營產品混淆,不利于理財業務自身的合規開展。
未來,應該(gai)嚴格分離自營(ying)業務(wu)(wu)和代客(ke)(ke)理(li)(li)財(cai)業務(wu)(wu),完善內控(kong)機(ji)制(zhi)。一是(shi)必須嚴格實行分賬管(guan)(guan)(guan)理(li)(li),將自營(ying)業務(wu)(wu)和代客(ke)(ke)理(li)(li)財(cai)業務(wu)(wu)之(zhi)間的(de)(de)(de)交易定性為(wei)關(guan)聯交易,并要求進行及時充分的(de)(de)(de)信息披(pi)露,進而通過允許理(li)(li)財(cai)產(chan)品虧損逐(zhu)步做好投資(zi)者(zhe)教育(yu),回歸資(zi)產(chan)管(guan)(guan)(guan)理(li)(li)的(de)(de)(de)本質(zhi)。二(er)是(shi)構(gou)建自營(ying)業務(wu)(wu)和代客(ke)(ke)理(li)(li)財(cai)業務(wu)(wu)之(zhi)間的(de)(de)(de)防火墻。符合條件的(de)(de)(de)機(ji)構(gou)應該(gai)成立(li)獨(du)立(li)的(de)(de)(de)資(zi)產(chan)管(guan)(guan)(guan)理(li)(li)部門(men)或資(zi)產(chan)管(guan)(guan)(guan)理(li)(li)子公(gong)司,專門(men)負責理(li)(li)財(cai)產(chan)品的(de)(de)(de)經營(ying)管(guan)(guan)(guan)理(li)(li),規(gui)模較小的(de)(de)(de)機(ji)構(gou)應該(gai)完善公(gong)司內控(kong)制(zhi)度,由監管(guan)(guan)(guan)部門(men)嚴格監督執行。